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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2015-01-12 09:03:20.0 出处:金融时报

    《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并明确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管理事项中,应当核查和依法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办法》明确,对于失信企业,各级国家机关可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对企业失信行为采取限制、约束措施等惩戒。对于企业失信行为将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

  《办法》对企业失信行为划分为商务领域和政务领域两个部分。企业商务领域失信行为包括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行为;骗取贷款、出口退税以及非法集资,违规、违法担保的行为;以故意低价转让、无偿转让、转移财产或其他方式,逃避履行债务等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法用工或拖欠员工工资、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企业政务领域失信行为包括依法应取得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行为;未通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等行为;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行为;诉讼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以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未再发生被形成失信行为记录事由的,可以向对企业失信行为做出等级划分的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国家机关形成的失信行为记录或划分的失信行为等级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予以更正。

  对于守信企业,可依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在评级评优、申请资金和安排项目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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